|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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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县永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六项; 二、变更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终止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 三、变更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由被上诉人***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延期租金15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3394元+85元,***应补交3394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由上诉人永州市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