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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郴州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432500元及利息36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22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和实际欠款数额继续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郴州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6元,由被告郴州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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