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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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11909.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止),本息合计151909.80元及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甘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20元,减半收取1669.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