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17032.1元,住***。(执行时扣除被告***已经支付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之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原告已预交1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