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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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 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10294300.00元(截止2019年4月8日);并从2019年4月9日起按双方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葫芦岛市蛤蟆山矿业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对被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