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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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 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6819.78元; 二、被告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阜阳市安顺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