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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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62×××72的信用卡本金26348.69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53×××33的信用卡本金32833.43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本金52651.79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52×××42的信用卡本金20792.51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46×××33的信用卡本36063.03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本院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