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62×××72的信用卡本金26348.69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53×××33的信用卡本金32833.43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本金52651.79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52×××42的信用卡本金20792.51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露天支行卡号为46×××33的信用卡本36063.03元和利息、罚息等(利息和罚息等自2018年5月4日起开始计算,具体数额以还款日实际发生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5元,本院减半收取24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06-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