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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护理依赖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4792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80067.28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返还被告***86329.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原告***负担32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负担187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