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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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228,808.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469.68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2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计8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