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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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 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2018年6月8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 二、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8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对第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4元及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768元,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承担案件受理费506元及公告费800元,被告鞍山市安合橱柜商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对案件受理费506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