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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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 荆门市安又捷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掇刀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200.4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906.70元,合计181107.10元(已赔偿10000元,还应赔偿171107.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荆门市安又捷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