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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4730.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损失3707.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414.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款的当日返还被告***垫付费用1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00元,减半收取计26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