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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以及与被告孝感丰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 二、被告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丰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间门面房租费及经营损失133100元; 三、被告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丰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拆迁房款6150000元及违约金1845000元,合计799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99元,由原告***负担27702元,被告湖北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丰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6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