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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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4月24日,利息为3387.22元、罚息为1826.32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598000-0063-20191179194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761元。 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