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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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4***8号); 二、被告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5万元,利息559007.06元,本息合计7309007.0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 三、被告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6.17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如被告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八套房屋(抵押清单附后)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2元,由被告中卫市鑫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