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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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兴银云大理固借字2015第0528055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二、确认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编号为兴银云大理固借字2015第0528055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2026249.1元及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限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支付; 三、由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万元; 四、由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97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楚雄丰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楚雄兆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