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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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与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上饶银行贷款展期协议》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上饶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赣(2017)上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898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17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就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赣(2017)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71〕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633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384元,由被告上饶市立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余市立天唐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