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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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铜仁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34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8元,由原告***负担64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负担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