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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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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赔偿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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