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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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市荣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中欣维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以待处理。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