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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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理荣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十堰市亨顺年工贸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理荣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偿还代为垫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本金9902311.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4899891.4元从2018年7月20日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356617.24元从2018年7月24日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645803.25元从2018年7月26日以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大理海东开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大理荣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18元,由被告大理荣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