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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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安泽煤炭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宁02执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5287930.52元,含执行申请费87072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