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博为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8)桂71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239063.69元(其中203856.70元已支付,还应支付35206.9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3984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

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3984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4元,由***负担8502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98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负担827元,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6元(其中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5154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已预交1992元),由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7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负担827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94元,***负担94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