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博为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8)桂71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 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239063.69元(其中203856.70元已支付,还应支付35206.99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3984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 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39844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4元,由***负担8502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98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负担827元,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6元(其中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15154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已预交1992元),由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27元,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负担827元。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94元,***负担94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