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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圆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浙江圆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就嘉兴市房屋成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浙江圆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租赁费用17416.67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圆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11元,由原告浙江圆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151元,由被告***负担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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