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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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解除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 二、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嘉兴市秀洲区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F3-301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 三、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2019年2月的基本租金与扣率租金的差额部分33549.0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3549.0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2019年第三季度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979元; 四、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水费1148.45元; 五、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按租赁面积4132.45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案涉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 六、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违约金13245元; 七、驳回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6元,由原告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分公司负担9276元,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1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浙江金华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