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淄博三田机械密封有限公司 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本金2950000.00元; 二、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利息及罚息39302.84元,以及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以上第一、二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三田机械密封有限公司、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应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在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淄博三田机械密封有限公司、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被告***提供的位于张店区通济小区5号楼1单元6楼东户房屋一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淄博三田机械密封有限公司、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偿还。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0357.00元,由被告淄博三田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淄博三田机械密封有限公司、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