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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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百色百矿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百色百矿发电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03940元,并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2378元(原告已预交118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