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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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60600.00元; 二、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12.00元,减半收取计175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