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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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辽宁天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953567.51元; 二、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953567.51元的利息(其中858210.76元自2011年5月19日起算,95356.75元自2012年5月19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5元,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