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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00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评估费5000元,合计62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