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借款本金617675.4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本金617675.41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承担3343元,***、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97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承担4988.5元,***、洛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98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