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开胜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租金17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0元,由被告大连金玛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