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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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借款本金163823.14元,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和罚息14134.47元、复利694.76元,合计178652.37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