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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
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

二、限被告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截至2017年9月11日,尚欠利息为2885833.3元;自2017年9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三、原告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45%的股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款项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正邦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15.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715.21元,由被告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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