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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新景舜弘房地产有限公司
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厦门新景舜弘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厦门新景舜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5871.5元;

三、被告厦门新景舜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店面装修残值损失107580元;

四、被告厦门新景舜弘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营利润损失1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47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由被告新景公司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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