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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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 三、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430.55元; 四、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33.41元(从***垫付款47182.07元中扣减,剩余部分40348.66元由原告***予以退还)。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法院案款账号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