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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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江支行 道县柑子园镇敬老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68619.39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6180.26元(不含已付的5491.38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法院案款账号附后)。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原告***负担2557元,被告***负担341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