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243.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4,243.00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毕发行(海子街)个借字第057号《个人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