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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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方春环日用品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阳县***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为4380.27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平阳县***日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就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名下坐落于平阳县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20538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0961181123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140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0961181123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839元,减半收取6919.5元,由被告平阳县***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