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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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弘轩箱包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弘轩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均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若被告瑞安市弘轩箱包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债务,则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平阳县(证号:浙(2017)平阳县不动产权第002625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55万元为限。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3元,减半收取6956.50元,由被告瑞安市弘轩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