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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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弘鑫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弘鑫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管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至此,广西桂林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9)桂03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桂林地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除此之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信息、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德冰 审判员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妍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