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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桂林林苑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市鑫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贷款利息、罚息117847.48元及复利(1、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复利29106.45元;2、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计算公式:累计欠息金额x欠息天数x罚息利率);

二、被告桂林市鑫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桂林市鑫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第二项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61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EMS快递费1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43元,由原告负担143元,由被告***、桂林市鑫盛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上述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1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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