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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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透支款本金143,851.61元,利息44,570.45元,违约金9,000元,共计197,422.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之后产生的透支利息等费用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债务之日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对车牌号为湘L×××××的汽车在其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8元,由被告***、***、郴州皇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