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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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陕0302民督8号申请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陕0302民督8号申请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安引平,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符智杰。申请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欠申请人业务款471974.60元确认无误。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业务款471974.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宝鸡市兴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款471974.6元。申请费2790元,由被申请人中铁宝桥宝鸡桥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董兵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