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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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彦思美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3113号 原告:武汉彦思美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彦思美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彦思美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小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家辉 书记员张宏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