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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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水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吉水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加工费30,78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00元,由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