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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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8812号 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69217511R。 法定代表人:黄宇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695701XX。 法定代表人:卢麟,职务不祥。 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遵义保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麻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任加凤 书记员张倩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