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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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9681.9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9元减半收取1429.5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3829.5元,由原告***负担1529.5元,被告***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