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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7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判决; 二、变更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7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佳县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陕KDXXXX、陕KXXXX挂车维修费、施救费、停运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4409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500元,剩余4359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赔偿(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兑现); 三、变更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7民初8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佳县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陕KXXXXX、陕K179V挂车维修费、停运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20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赔偿500元,剩余20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赔偿(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兑现)。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