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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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诚鑫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临夏州汇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夏州汇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截止2019年2月25日产生的利息743100元,共计2243100元; 二、被告临夏州汇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产生的利息(按临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计息为准); 三、被告临夏县诚鑫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临夏州汇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4745元,减半收取,即12372.5元由被告临夏州汇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